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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有期徒刑三年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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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有期徒刑三年能減刑嗎?

一、判了有期徒刑三年能減刑嗎?

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減刑。

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等等

二、減刑由哪個部分作出決定?

是否減刑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三、申請減刑必須要繳納罰金嗎?

要減刑不是必須繳納罰金的。我國的法律是依照悔罪的態度,積極的改造表現,遵守監獄的規定來綜合進行評定。繳納罰金是體現服刑人員的認罪服法的一種認定,如果沒有交罰金的話,那麼服刑人員的家庭情況是要出具相關的貧困證明的,還要對服刑人員在監獄裡面的消費多少進行相應的核實。

四、減刑可以減多少刑罰?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只要是符合減刑的條件的判處三年的有期徒刑也是可以申請減刑的。減刑決定是由中級及以上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也就是說初級人民法院是沒有權利的。申請減刑不一定要必須繳納罰金的,進行減刑一般是不會一次超過減少一年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