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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庭對員工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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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庭對員工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庭對員工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需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事由,一般一式兩份,若被申請人為多數,則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3、如有委託代理人的,則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糾紛案件的審理流程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一般通過勞動仲裁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需要員工自行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除非有些證據被用人單位掌握,若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或者提供假的證明材料,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