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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後不能提管轄權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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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後不能提管轄權異議嗎?

一、答辯後不能提管轄權異議嗎?

當事人在答辯期內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同意法院的管轄,在答辯期後是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並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於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係,受訴法院也基於合併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援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綜合上面所說的,管轄權異議是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但必須要在提交答辯內期間提出來,如果已答辯那麼是不能對管轄權提出來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異議成立就會移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就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