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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能作為合同的解除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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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能作為合同的解除條件嗎?

一、失信能作為合同的解除條件嗎?

失信不能作為合同解除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客觀不能履行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後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訂立時為標準。前者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後者是違約的型別,分別債務人是否具有免責事由,或依風險負擔規則處理,或依違約責任規則處理。

不能履行還有永久不能履行與一時不能履行之分。前者指在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的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後者則為在履行期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

永久不能履行如屬嗣後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性合同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後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採取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或者是協商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自動的終止了,只不過如果存在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等,即使合同解除,違約方或者是侵權方也需要承擔自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