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75W)

一、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嗎?

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嗎?

被告本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告方可以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向審判庭申請對己方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除此之外,原告方也是可以申請讓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官在控辯雙方做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過後,應當考慮證人出庭的可能性以及必要性等,並作出答覆。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被害人對控方證人的證言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該證人出庭接受質證。被害人找到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人證言,也可以申請讓他們出庭作證。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這種方式最後。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3.當庭向法院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二、法官如何處理控辯雙方的申請?

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在法官。法官決定證人是否出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證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證人只能證明事情的某個情節,這個情節對定罪量刑不起關鍵作用。或者多個證人都證明同一件事,個別人不出庭不影響對事實的認定。或者證人證明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就沒有必要了。只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明的內容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法院才決定證人出庭。

2.證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決定證人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證人下落不明、證人在國外、證人身體行動不便、證人生病住院,法院無法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法院無法讓這樣的證人出庭。

3.還要考慮特殊證人的拒絕權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證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他們出庭,但同時要告知他們有權利拒絕出庭。是否出庭,由證人自己決定。

經人民法院允許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與申請人串通,作偽證,如果在證人出庭作證之後,經法院查明,證人證言存在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相符合的情形的,法院不能採取該證言,並且應當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嚴重者可按照偽證罪進行刑事處罰。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式中,證人證言對於一起刑事案件來說,是十分的重要的,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幫助人民法院確定犯罪行為人的情節,然後予以正確的刑事處罰,但是很多時候,證人出庭作證都需要控辯雙方向法院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