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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訂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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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訂立條件有哪些?

(一)要約與承諾

1、要約

要約就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希望相對人予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一般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即投保申請。投保人首先對自己面臨的風險以及所需要的風險保障進行全面的評估,然後通過諮詢或保險業務人員的宣傳,結合自身的財務計劃安排明確所要投保的保險險種,並以填寫投保單的方式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提出投保的申請。

2、承諾

承諾是指受約人在收到要約後,對要約的全部內容表示同意並作出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後,保險人通過對投保單的稽核、對保險標的的查勘以及對投保人的詢問,確定承保的具體條件,對投保人作出承保的承諾,保險合同正式成立。

(二)合法有效的對價

對價是指合同一方作為交換給予另一方的有價值物品、服務或承諾。換言之,對價是指雙方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的對價是支付保費和同意遵守合同的規定;保險人的對價是承諾當被保險人發生承保損失時按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三)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定資格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投保人來說,法人一般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中的成年人大多數有民事行為能力,但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通常不具有訂約的法定資格,未成年人一般也沒有訂約的法定資格。保險人一般是法人,都有訂立合同的法定資格。

(四)合法的目的

保險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險合同必須涉及合法的保險標的。例如,承保非法獲得或違禁走私物品的保險合同無效;承保責任明顯違反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可能產生鼓勵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錯誤行為後果的保險合同也無效。

保險合同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一般除了雙方當事人要有主體資格,而且也需要有合法的目的,合同的內容也真實有效才能產生效力,合同只要受到法律保護,那麼就需要受合同的約束力,如果不履行各自的義務肯定是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