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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記錄可否作為起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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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記錄可否作為起訴證據

一、談話記錄可否作為起訴證據

談話記錄能作為起訴證據,屬於司法材料中的聲像材料。對方不知情不會成為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構成障礙的是取得錄音的途徑非法,例如,竊聽、脅迫等方式取得的錄音。

提交談話記錄證據應當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錄音筆、手機等,談話記錄應當完整,如果談話記錄掐頭去尾,剩下的內容僅是對自己有利的乾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採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稜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物件和範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三、向法院起訴的程式是什麼

1、向法院起訴的程式如下:

(1)寫起訴狀,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後列明訴訟請求,最後把事情原委寫清楚;

(2)帶上起訴狀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證據原件及影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3)立案後,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給原告送達舉證通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談話記錄能作為起訴證據,屬於司法材料中的聲像材料。對方不知情不會成為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構成障礙的是取得錄音的途徑非法,例如,竊聽、脅迫等方式取得的錄音。以上就是關於談話記錄可否作為起訴證據的相關介紹。本篇文章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專業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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