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無效抵押合同有怎樣的效力?
主合同無效抵押合同是無效的,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主合同有效。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可以抵押的財物有哪些?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
2、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
3、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權人是以抵押財產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
可見,只有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抵押合同才會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在建立債務關係時,如果債務人以個人合法財產進行抵押,一定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根據抵押的財產型別,像是抵押房產的話,還需要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