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承諾書滿足以下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撤回承諾書的條件有哪些?
1、撤回的承諾書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示撤回承諾、不願成立合同的意思;
2、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的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要約和承諾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1、概念不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生效不同。
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3、撤回、撤銷不同。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四、承諾書生效後不履行應盡義務可以申請仲裁嗎?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仲裁: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五、承諾書生效後不履行應盡義務需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
5、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承諾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對當事人是具有約束力的,如果沒有依法履行承諾,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於承諾書的寫法,法律中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承諾書中的詳細內容是根據當事人承諾的事項寫的,並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