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嗎?

合同糾紛 閱讀(2.9W)

一、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嗎?

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嗎?

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需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因此,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民法典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行紀事務,其行為直接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其行為後果也由自己承擔。

(2)行紀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其購銷取得的財產歸委託人所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因為行紀人有權從委託人處獲取相應的報酬。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相應的對價符合有償合同的定義。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

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

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

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主體限定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業務,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合意的一種協議,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行紀人提供服務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只能是有償合同,因此屬於貿易活動中提供有償合同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