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
協商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
調解通常由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
3、仲裁。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二、補充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沒有簽字確認的補充協議無效;
2、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補充協議無效;
3、違反法律規定的補充協議無效;
4、損害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補充協議無效。
三、補充合同糾紛的審理原則有哪些?
1、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
2、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
3、法院調解原則 ;
4、處分原則 ;
5、辯論原則。
四、補充合同糾紛起訴後滿足哪些條件法院可以移送管轄?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五、補充合同糾紛起訴後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在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補充合同的內容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補充合同或者因為補充合同跟原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等各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糾紛,雖然法律沒有強行規定解決方式,但處理合同糾紛肯定不能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