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對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程式有哪些?
1、宣佈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法院調解工程合同糾紛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願。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
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原則。
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式規定,也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如《民法典》、《民法典》等。
三、工程合同糾紛開庭後法院可以主動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四、工程合同糾紛開庭後質證的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只要法院已經受理了工程合同糾紛,法院審理工程合同糾紛的程式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在工程合同糾紛審理的過程中,不管進入到了哪一環節,原被告都必須遵守法庭秩序。法院的審理是非常嚴謹的,舉證質證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都不是可以隨便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