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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專利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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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專利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一、產品專利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產品專利侵權責任可以通過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來認定。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形式要件主要有: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的保護範圍。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那麼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裡技術特徵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徵彼此替換後,所產生的效果相同。

二、專利侵權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製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為實施地;

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被告住所地

經常居住地;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沒有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製造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銷售行為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將會按照法律規定對此進行處罰。一般情況下將會按照行政罰款等相關方式來處罰,但是從民事賠償這個角度來說,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但必須要構成專利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是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或授權就擅自使用他人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