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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過世後租賃合同作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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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過世後租賃合同作廢嗎

一、出租人過世後租賃合同作廢嗎

出租人過世後租賃合同不作廢。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受法律保護。租賃期間,出租人死亡,但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繼承房屋時,繼承人自動成為新產權人,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繼承人無權收回房屋。

出租合同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示,受法律保護。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死亡,但並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當出租人的繼承人繼承房屋時,繼承人就自動成為新的產權人,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繼承人無權收回房屋。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二、租賃合同有什麼風險

1、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應當自己負責;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則根據“不幸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的原則,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2、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負擔。

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麼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麼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麼出租人首先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之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損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因病去世,租賃合同不會作廢,簽訂租賃合同之後,需要承擔租賃物毀壞的風險,存在這種行為也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於出租人的責任導致租賃物毀壞的,出租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按照承租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還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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