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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可以抗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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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可以抗訴嗎?

一、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可以抗訴嗎?

刑事判決書生效後檢察院還能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訴的規定是什麼?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的行為。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不管是刑事判決書還是刑事裁定書,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認為其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作出的程式違反訴訟法律規定,完全是可以提出抗訴的請求的。當然了,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所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按照再審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