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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生效刑事判決如何抗訴?

刑事訴訟 閱讀(1.14W)

對未生效刑事判決如何抗訴?

一、對未生效刑事判決如何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應重新審理案件?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抗訴的形式有哪些?

1、第二審程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綜上所述,刑事一審判決下來後,在十五天內生效,這個階段,如果被告及代理律師向檢察院反映判決書有錯誤,檢察院可以啟動抗訴重新,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要求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案件。經過審理,之前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或者證據不足,法院做出改判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