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法院對窩藏、包庇罪既遂怎麼處罰?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24W)

、法院對窩藏、包庇罪既遂怎麼處罰?

法院對窩藏、包庇罪既遂怎麼處罰?

對窩藏、包庇罪既遂的處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此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本罪窩藏、包庇的物件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於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二、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窩藏、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有兩個,是按照實際涉案情節決定的。窩藏、包庇罪的犯罪主體屬於一般的主體,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的犯罪行為存在,在客觀方面有窩藏或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這項罪名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就需要由公安機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