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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賭有什麼證據才會抓?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1.19W)
網賭有什麼證據才會抓?

一、網賭有什麼證據才會抓

1、上下線之間的言語證據;

2、計算機硬碟資料;

 3、通話記錄和簡訊記錄;

4、銀行轉賬明細。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就可以確定案件的事實。

網路賭博是一種賭博,取證過程與一般賭博基本相同。偵查機關應當提取、複製、固定能夠證明賭博犯罪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網際網路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簿等電子資料,作為刑事證據。

二、組織網路賭博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網賭會被怎麼處罰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賭博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現在在網路上也出現了賭博的平臺,對於以盈利為目的組織的聚眾賭博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是根據組織賭博盈利的數額來確定量刑,輕者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