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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發生矛盾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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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發生矛盾糾紛如何處理?

(一)和解

1、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檢視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院方拿不出來,直接追究院方和醫務人員的非法行醫責任。情節嚴重,根據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根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時院方會感到壓力,有利於接下來的談判。

2、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並表示對醫院的失望,把積攢的情緒宣洩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

3、如果主治醫務人員與患者當面對質,患者和律師一定要據理力爭,讓醫務人員心存畏懼,因為在醫療糾紛中,一般的醫務人員在常規診療中基本上都有失誤,所以當患方力爭時,醫務人員因理虧而詞窮,此時患者方可取得要求高賠償數額的主動權。

4、醫務處負責談判,一般是兩夥人,一個唱白臉一個唱黑臉,而且大多數情況,白臉的才是醫務處有許可權的人員,據理力爭白臉,不要被黑臉擾亂思路。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調解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醫調委做為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衛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三)民事訴訟

主管機構: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患者和醫院出現了糾紛,並且能夠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是醫院的過錯,那麼患者可以先和醫院進行協商,要求醫院進行賠償,承擔相關責任。但如果醫患雙方無法調節矛盾,這時候就向法院發起起訴,由法院對雙方的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