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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缺席審判

判決執行 閱讀(9.41K)

所謂的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原告或被告被法院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開庭中途無法院批准自行離庭的,會被法院認定為當事人已預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雖然是缺席判決,其缺席判決與正常判決是一致的。

法院缺席審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依法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