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院開庭之後多久能下達判決書?
一般會在六個月內下達判決書,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二個月內可以下達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三、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後可以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四、民事訴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上訴狀;
2、當事人身份證明;
3、若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為提起上訴,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
4、相關證據材料及其他。
實際上法院開庭之後多久能下達判決書的這個問題也不是固定的,就算人民法院決定用簡易程式審理,在特殊情況下結案的時間也有可能會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的庭審程式終結以後不一定會當庭宣判,也有可能擇期宣判,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有異議的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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