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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是義務還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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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出庭作證是義務還是權利?

證人出庭作證是義務還是權利?

證人出庭作證是義務也是權利。

1、刑事案件中,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法院會出傳票要求證人出庭。

2、民事訴訟中,證人有權利不出庭作證的。除非收到法院傳票,證人的交通費和誤工費、伙食費等由申請證人出庭一方負責,律師口頭電話通知證人,證人可以不配合出庭,不過證人是因為成本問題,可以協商相關費用的報銷。

二、證人出庭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是什麼?

(一)證人的權利

證人享有作證費用補償權。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二)證人的義務

1、出庭的義務,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

2、如實作證的義務。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證據規則》規定:“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在審判實踐中當證人出庭審判人員核實其基本情況並告知作證的權利義務後,審判人員的做法有以下兩種:

(1)當事人掌握詢問的主動權,由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

(2)由審判人員進行詢問。

對於前者,有利於訴辯雙方對證人證言作出迅速、及時、充分的反應,使爭議事實和證據的微妙差別得以揭示,質證較為充分,但由於其所含的詢問技巧較高,一般當事人難以勝任,加之詢問的廣泛性,有可能造成訴訟的拖延。對於後者,雖然減少了許多無謂的爭議和辯論,提高了審理案件的效率,但審判人員畢竟是以個人意念為主導,不利於調動訴辯雙方爭議辯駁事實的積極性,對查明案情不利,而且由審判人員對證人進行涉及案件事實的詢問,可能會侵犯一方的訴訟權利。

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沒有權利拒絕出庭作證的,除非是有特殊的理由,否則無故拒絕是有可能被拘役的。而對於瞭解民事案件相關資訊的民事主體,若是不出庭作證,大多數情形下並沒有什麼不良影響。一般來說,證人因為出庭的交通、住宿等費用都是不需要自己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