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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管轄權規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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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管轄權規定原則是什麼?

1、效率原則。效率應該是行政的蛭訓價值,沒有效率就沒有行政。行政處罰作為與行政機關相聯絡的一種制裁措施,而對大量的、經常性的違法行為,必須合法、高效才能一揮其能。講究效率應是行政處罰中應有之舉。

2、兼顧行政機關的分工與案件性質的原則。我國的行政機關是按層級組成的,不同級的行政機關分工是不同的,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層次越高,其職能中中的決策、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內容就越多,行政機關層次越低,其職能中的執行內容就越多,處理具體案件和其他事務的任務就越重。根據這一特點,大多數行政處罰的實施就應由級別較低

(如縣級)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來管轄。同時,考慮到案件簡單和繁雜,大案和小案,以及案件性質不盡一致,因此,應規定一些行政機關分工的均衡。

3、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管轄是一種權力的分配,應該具體、明確,責任清楚,既不發生管轄重重,也不出現管轄空白。但是,行政處罰的管轄非常複雜,而且行政管理中的變化因素很大,確定管轄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

《行政處罰法》管轄權是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實施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進行劃分,明確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決行政處罰主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主要依據。明確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防止處罰主體越權處罰或者重複處罰,同時也可以對哪些有管轄權而不認真行使職責的處罰主體進行約束。

由於行政處罰的管轄是一個複雜而又重在的問題,因此《行政處罰法》第20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用以解決行政處罰過程中由於管轄權不清而帶來的種種問題,這一規定包涵了行政處罰管轄權的多項原則,也包括了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職能管轄以及級別管轄等幾方面的內容。

使行政機關和其他委託或者授的組織能夠盡職盡責任行使權力,使行政違法行為能夠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從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