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稅務行政處罰原則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2.64W)

一、稅務行政處罰原則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原則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原則是:

1、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瞭解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式要公開。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二、處罰的時效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中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設定這些原則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好的約束稅務的行政處罰條款。稅負行政處的時效的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在兩年的時效內沒有被發現即使之後被發現也不會再給予行政處罰,但這不併不代表法律中沒有其他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