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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涉疫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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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涉疫合同糾紛?

一、如何處理涉疫合同糾紛?

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是訴訟等相關的方式處理涉疫合同糾紛:

(一)協商。

指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二)調解。

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三)仲裁。

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四)訴訟。

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爭議的活動。

因為疫情,買賣合同出現糾紛如可處理,需要分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如果延期交付不影響雙方實現合同目的,延期交付並不會對買受方造成較大損失,屬於客觀原因,此時買受方據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賠償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援。

(二)如果買賣標的未及時交付,致使不能實現買賣合同目,並且可能會給買受方造成較大損失的,雙方可該協商能否延期交付,如果協商不成,可考慮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因為疫情所導致的合同糾紛相對來說也是比較多的,所以需要儘快的通過合法的方式來解決。通常情況之下可以首先協商或者是調解來解決,實在不行然後再到人民法院的訴訟,但是必須要提交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人民法院才能做出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