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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決定超過15日無法上訴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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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從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期滿不起訴的話,那麼裁決書就會發生法律效應。

仲裁決定超過15日無法上訴如何處理?

實踐中,很多朋友在拿到仲裁裁決書之後,只知道仲裁委有沒有支援自己的訴求,但卻很容易忽略裁決書結尾部分的“裁決書的生效要件”。

通常情況下,仲裁裁決書的結尾都會說明“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應。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從這點就可以得出,仲裁裁決書極為重要的生效條件就是“期滿未起訴”,也就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收到裁決書的時候,只要超過十五日沒有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話,那麼這份裁決書就會生效。

一般的勞動仲裁案件(不包括一裁終局的案件)裁決後,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超過15天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了,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了。例外情況是,一裁終局的案件(即下面引用的第47條所列舉的案件),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應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