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訴訟流程查封標的物的流程是什麼?

受理範圍 閱讀(1.75W)

一、訴訟流程查封標的物的流程是什麼?

訴訟流程查封標的物的流程是什麼?

依照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程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會對房產查封。需辦如下手續:

(1)法院會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根據下列的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經核發過房地產證的,應上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的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二、法院可以查封嗎?

法院可以查封被告價值高於訴訟標的的財產。

比如原告起訴的金額是100萬元,而被告只有一套房屋,價值300萬元,法院就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在法院受理了訴訟請求後,也是首先要明確訴訟的具體型別以及訴訟標的物的內容,當原告提供了合法的證據能夠證明確的證明被告有轉移財產的情況,法院也是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將訴訟的標的物進行凍結,如果訴訟的案件已經結束那麼查封凍結的財產也是可以申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