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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規定適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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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訴訟時效適用的原因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規定適用的原因

訴訟時效起算時點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

(二)客觀標準,即從救濟權發生或可得行使之時起算。客觀標準不受權利人知與不知的影響,有利於實踐訴訟時效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規範目的。

但客觀標準在權利人還不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即開始時效的進行,在倫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觀起算標準則不僅考慮到權利行使無法律上的障礙,還顧及權利人主張權利在事實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於權利人的保護。但因為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繫於權利人的主觀情況,也存在著削弱時效制度功能的危險。有鑑於此,各國立法上多依時效期間之長短而區別其起算時點,即以客觀起算點與較長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安全性,而以後者顧及倫理性;或者,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倫理性,而以後者顧及安全性。

我國系採用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來確定訴訟時效起算時點。

二、我國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沒有針對不當得利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基本法理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們仍然可以得知。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關於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不當得利並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故其訴訟時效為2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之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不當得利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當滿足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當事人(此處應是指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並且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現實中,很多人往往弄錯,或遺漏。要麼從知道不當得利獲利方開始計算,要麼從自己知道損失之日起算,這些都是不科學的。正確做法是要明確己方的損失所在,查明核對後,尋找獲利方,要明確找到己方利益損失的獲利當事方,之後才能此基礎上計算訴訟時效的延長期限。  

三、如何認定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和受益人

在司法實踐中,如原告通過一定外在表示向被告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從此時開始計算。此種情況下,以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或一方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時確定。如原告未有表示,則考察其何時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該種情況下,有關法律法規如對從事一定行為作出相應規定的,並且從事該行為按常理能夠發現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的,則該行為依法應當作出之時即為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的時點。

我國《民法通則》中有關於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規定,其中,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時候,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