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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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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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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

對於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這種情況,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訴訟時效中的時效期限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該規定當然適用於不當得利之訴。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起算時點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

2、客觀標準:即從救濟權發生或可得行使之時起算。

三、兩者的比較

客觀標準不受權利人知與不知的影響,有利於實踐訴訟時效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規範目的,但在權利人還不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即開始時效的進行,在倫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

相反,主觀起算標準則不僅考慮到權利行使無法律上的障礙,還顧及權利人主張權利在事實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於權利人的保護。但因為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繫於權利人的主觀情況,也存在著削弱時效制度功能的危險。有鑑於此,各國立法上多依時效期間之長短而區別其起算時點,即以客觀起算點與較長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安全性,而以後者顧及倫理性;或者,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倫理性,而以後者顧及安全性。我國系採用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來確定訴訟時效起開始算的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