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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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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出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據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無論行為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為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

出境證件主要就是護照、簽證,可是,出過國的這些市民們應該都知道,只要是辦理出境證件的話,都有著非常嚴格的辦理條件及稽核程式。特別是有些已經被國家公安機關限制出境的這些犯罪嫌疑人,有些人就專門會為這些人辦理出境證件,辦出境證件的渠道只要是非法的就有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