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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度出減刑、假釋知裁定後,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道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答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最高人民百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度出減刑、假釋知裁定後,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道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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