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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之訴期間能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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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之訴期間能否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確權之訴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的規定,沒有給付內容或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某種義務,不符合立案執行條件。


  而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其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以實現原告的給付請求權。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

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中的確權之訴並不具有強制執行的特點,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確權之訴的以及給付之訴區分不明確,在確權之訴執行時不能嚴格按照司法進行相關解釋。更多的還是要依據法院根據公平兼經濟的原則來判定,不過往往都是不能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