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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執行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7.74K)

一、裁定不予執行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裁定不予執行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裁定書不服的,救濟的措施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所謂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式開始後,由於出現某種特定的原因,從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式,等到這種特定原因消除之後,再決定執行程式是否繼續進行的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