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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被告方上訴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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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被告方上訴要多長時間

正常被告方上訴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可見,起訴的案件,法院如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應當在答辯期滿,法院才能根據案情確定開庭日期,也就是說,至少在立案後15日過了答辯期才能開庭。

二、刑事自訴的起訴與受理程式

(一)、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有五項:"侮辱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有八項: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訊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 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屬於本院管轄的;

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注)

6、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注: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上述1-3項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三)、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

1、自訴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

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2、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電話;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在立案之日後的五天以內,需要將起訴狀的副本交送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後15天以內進行提出答辯,符合條件後,需要在七天以內進行立案處理。這個是進行上訴受理以後的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