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幾級殘疾可以監外執行?
法律沒有規定幾級傷殘可以監外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監外執行和假釋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物件不同。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擇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監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執行則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收監執行。
(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執行,均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
對於那些試圖通過自殺自殘等這些方法爭取監外執行的罪犯,這種想法要趁早打消,因為越是這樣做,越不會同意監外執行。其實能監外執行的話,從一開始就不會讓罪犯到監獄當中服刑,因為罪犯總不可能在服刑的過程當中才突然身患重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