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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強佔房屋的強制執行可以嗎?

判決執行 閱讀(3.18W)

一、農村強佔房屋的強制執行可以嗎?

農村強佔房屋的強制執行可以嗎?

法院判決具有極強的效力,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時,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但對於農村房屋,國家法律是限制買賣的,即只能出售本村村民。

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能夠上市流通,也就不能夠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來作為抵債處理;但可以對其農村住宅實施的查封的強制措施。

2、同樣,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一般類的家電這一類生活用品為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也是不列為強制執行的財產的物件的;一臺二手家電通過法院評估、拍賣,中間扣掉評估費、拍賣費,還剩下多少錢呢,這是非常划不來的處理方法。

3、強制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或單位的銀行存款、流通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上市流通的財產。

二、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三、強制執行的費用的交納標準是什麼?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綜上所述,農村的宅基地也可以被進行強制執行。若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就可以與申請人進行協商。可以要求保留房屋期限或者繳納3~5年的租金,就可以不被強制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