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破壞對方財物拒不賠償

判決執行 閱讀(7.69K)
破壞對方財物拒不賠償
律師解析:損害他人財產拒不賠償可以報警或者起訴對方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對方是故意毀壞,且數額較大,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要求賠償損失,同時原告在被告未按時履行義務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應該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法院依法向銀行、房管局等機關查詢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另外對方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