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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移交別的法院是合法的嗎?

判決執行 閱讀(1.79W)

一、執行案件移交別的法院是合法的嗎?

執行案件移交別的法院是合法的嗎?

執行案件移交別的法院是合法的。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其他主體制作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所以如果案件中院是一審法院則不能轉到基層法院,反之,若中院是二審法院則必須有基層法院執行。

二、案件轉移法院執行審理的內容是什麼

1、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涉外執行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由製作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3、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機關證明的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民事執行案件可以由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如果當事人分別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則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6、已經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發現該案不屬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確有異議,認為本院也無管轄權而必須再次移送的,則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雙方針對某一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判決。如果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認為可以將案件進行移交的,可以通知下一級的人民法院接收案件的審理工作。轉移法院的過程不能影響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