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移交執行局後多久執行?
執行局一般要立即執行,最長也不能超過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申請立案執行,應當提交下列的檔案和證件:
1、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並加蓋印章或簽名。
2、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書需要本院執行的,申請人須提交生效法律文書的正本)。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公民)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件;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組織機構程式碼副本、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等。
4、如申請人不能來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為其申請執行的,授權委託書須寫明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授權,如是特別授權應註明授權內容。
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
6、提供被執行人的住所和可供執行的材料清單,如在審理過程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提供相關材料。
二、強制執行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
第二步:法院受理
第三步:申請複議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我國的強制執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強制執行的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