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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執行農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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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怎樣執行農村房屋

法院怎樣執行農村房屋

1、法院執行時,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但對於農村房屋,國家法律是限制買賣的,即只能出售本村村民。

2、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能夠上市流通,也就不能夠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來作為抵債處理;但可以對其農村住宅實施的查封的強制措施。

3、同樣,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一般類的家電這一類生活用品為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也是不列為強制執行的財產的物件的;一臺二手家電通過法院評估、拍賣,中間扣掉評估費、拍賣費,還剩下多少錢呢,這是非常划不來的處理方法。

4、強制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或單位的銀行存款、流通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上市流通的財產。

二、農村房屋執行難的原因

1、受到受讓人主體的限制。購買農村住房的主體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一方面由於都是鄉親,礙於情面一般不會購買被執行人的房屋。

2、農村房屋兩證不齊全的不利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在執行被執行人房地產案件時要求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權證同時俱全,即“兩證齊全”時才能處置。因此,面對“兩證”不全的房產案件,法院也就束手無策。

3、相關的法律並不支援執行農村房產。

4、房屋遷讓難。

三、如何解決房屋難執行的問題

1、立法上應取消對農村宅基地房屋購買主體的限制。

2、應進一步完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

3、加大對妨礙農村房屋執行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