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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據能夠推翻判決與裁定可以上訴嗎?

判決執行 閱讀(4.89K)

一、新證據能夠推翻判決與裁定可以上訴嗎?

新證據能夠推翻判決與裁定可以上訴嗎?

新證據能夠推翻判決與裁定的是可以上訴的,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會稽核是否符合再審程式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回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式來進行上訴處理,但涉及到具體的判決結果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