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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效的經濟仲裁不執行怎麼辦

判決執行 閱讀(2.5W)

一、已經生效的經濟仲裁不執行怎麼辦?

已經生效的經濟仲裁不執行怎麼辦

對方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經濟仲裁裁決書中標註清楚了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仍然不履行的,經濟仲裁裁決書也屬於法律文書,所以,可以憑藉仲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必要再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