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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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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是什麼?

委託人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是什麼?

委託人要求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預評估結果情形的,評估機構有權解除合同。

委託人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相關法律規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委託人在法定評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四)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資訊和其他資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範圍使用評估報告的。

如果委託人強行要求評估機構出具虛假的評估報告的,那麼評估機構可以直接選擇解除該業務,而如果是評估機構給予的虛假的評估報告,那麼評估機構往往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提供虛假報告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委託鑑定機構向第三方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告,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委託鑑定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為本罪犯罪主體之一。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委託鑑定機構管理制度和委託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委託人出具虛假報告,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於主觀故意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並對於違法所得全部進行沒收,處以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