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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執行中止和終結?

判決執行 閱讀(1.88W)

一、什麼情形下執行中止和終結?

什麼情形下執行中止和終結?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二、申請先予執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申請先予執行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法院在審結民事糾紛案件之前,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提出先予執行的請求,在案件審結之後,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雖然提出不同的請求需要滿足的條件存在差異,但在法定情形出現之後,都會導致執行中止、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