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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判決的種類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3.08W)

一、第一審判決的種類有哪些?

第一審判決的種類有哪些?

一審判決共有六種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

(1)維持判決

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予以維持的判決,它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維持判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即指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②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對認定的事實定性準確,對法律、法規的引用正確;③符合法定程式,即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

(2)撤銷判決

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全部違法,從而部分或全部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判決可分為三種具體形式:①全部撤銷,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全部違法或具體行政行為部分違法但具體行政行為不可分的情形;②部分撤銷,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部分違法且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的情形;③判決撤銷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於違法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後,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具體法律問題並未解決,尚需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事項作出處理的情形。

具體行政行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式;④超越職權;⑤濫用職權。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①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②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④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此限。同時,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於“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情形。如果被告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了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並對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促使其履行義務。

(3)履行判決

履行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履行判決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①被告負有法定職責,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②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有職責就應當履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則會導致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

(4)變更判決

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處罰行為顯失公正,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變更權的具體表現。與撤銷判決最大的區別在於變更判決直接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僅享有有限的變更權,這種有限表現於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①變更判決只適用於行政處罰行為。②變更判決只適用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

(5)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適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其他型別的判決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判決形式。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問題。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④其他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不能或不適宜作出其他型別的判決,而原告的訴訟請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6)確認判決

確認判決是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一種判決形式。

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者有效判決的適用條件是:

①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②人民法院不適宜適用維持判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④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何計算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時間?

影響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時間的有兩種情況,一是裁判文書的送達問題,二是當事人是否上訴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審裁判文書的送達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現場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進行裁判文書送達的話,其在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話,應採取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一審裁判文書的上訴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判決書,不服一審判決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五天之內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一審裁定書,不服裁定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裁定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天之內提起上訴。當一審裁判文書過了上訴期後第二天即是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審裁判文書上訴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話,還需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而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也需隨之順延。

現今社會,隨著普通人的法律意識逐漸加強,都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導致去法院打官司的人越來越多,那麼在行政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審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就是最終的審判和裁定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