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有: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單獨或者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事項以及數額;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檔名稱或者審查物件;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