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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要求再審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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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訴訟要求再審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要求再審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要求再審多長時間開庭沒有時間限定。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但具體什麼時間內開庭,看再審法院的自主選擇,這個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只規定了應該再審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程式做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程式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複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五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4)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1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再審就是代表著之前的判決有誤,或者是又有了新的證據,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重新再審的要求,在要求再審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而且再審的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只要法院受理,那麼自己的權益就可以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