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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協商開庭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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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協商開庭時間是多久?

民事案件協商開庭時間是多久?

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看案件情況而定,法官讓自行協商,屬於法院的調解程式,一般是在法官的支援下調解, 也可以讓雙方協商調解,如果雙方沒有達成調解,法院開庭會開庭審理,下達判決。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會先根據案件情況選擇採取的程式,在開庭之前,可能會讓雙方當事人協商,看是否能達成庭前調解協議。法院開庭時間上沒有具體規定,從程式上,法院受理後通知當事人提交各自材料,然後開庭審理,一般案件從受理到開庭一到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