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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糾紛的追償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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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償權糾紛的追償範圍有哪些

追償權糾紛的追償範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具體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託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於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託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採用法定利率。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裡所指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2、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二、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保證人追償權的範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額,但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另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保證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保證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保證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