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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追償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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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人追償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複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保證人追償權的範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額,但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另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保證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

一般來說,保證人如果在債務人沒有進行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是有權向保證人進行要求償還的,保證人在進行償還之後,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享有債權人的權益,如果債務人拒絕對保證人進行償還的話,保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